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财产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赔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