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一、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原则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二、未缴税加盟费
加盟费不交税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收到的加盟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在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