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为二级伤残,单位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16年×80%(伤残赔偿系数);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9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90%(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9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90%(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9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90%(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5年×9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5年)90%(伤残赔偿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