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是股东在公司中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股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常见,且在现有的公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那么,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为了自身组织架构的稳定性,进而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规划,是否可以提起诉讼确认原股东已不具备股东资格,即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股东资格的消极确认之诉?本文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对此作出回答。
股东资格确认概述
(一)股东资格得到确认的实质条件
1、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当事人已经取得涉案公司的股权。如:已经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或者已通过受让等形式获得了股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
2、涉案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当事人成为股东。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当事人持有股权的事实,且对其成为股东未曾提出异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9条)。
由上可知,股东资格能够得到确认的实质条件为: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涉案公司的股权,且公司或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已通过将当事人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认可当事人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事实上已经认可了当事人的股东资格。
(二)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程序性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应以公司为被告,与涉案的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1条)。
根据2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应以公司为被告,但是该规定并未禁止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确认之诉。同时,从现有的裁判案例来看,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可以是积极确认之诉,也可以是消极确认之诉。换言之,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就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可以对相关纠纷进行审理、裁判。
(三)股东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
1、公示公开原则。公司在进行股东资格确认时,首要必须遵守的原则就是公示公开原则,股东资格确认公示公开原则主要体现了商事法律中的外观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商事外观主义的显性体现。同时,公示公开原则也是公司股东确认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具有法律效应。这个原则的主要内容是指对于交易活动中涉及到交易双方利益的一切事实,必须对交易双方进行公开告知,要避免隐瞒和欺骗行为,公司公开原则是具有法律要求的,也就是说这项原则具有强制性。因此,公示公开原则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2、公司自治原则。公司自治最早是出现在近代民法中,在近代法这种规定公民个体作为私人成为发案率关系中的主体,也就是主要形成者,法律不可以妄自干预公司自治,而在近代法中公司自治就是所谓的股东自治。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更加完善和全面,公司自治的实质含义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在现代法律中规定,公司自治的本位是社会、国家法律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公司自治进行干预,这就是说在股东资格确认行为中法律干预和公司自治是共存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国家法律不能随意干涉公司自治,公司内部的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都是具有一定的自主空间的,国家法律必须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原则,不能随意介入。同时,法律干预又是公司自治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干预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自治权利的异化和扩张,起到的是监督作用。
3、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是公司运行下去最为重要的原则,公司利益的分配关涉到每位股东的切身利益,由此可见,利益平衡原则对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每一位出资人对公司进行投资,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得到相应的利益分配。但是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途径不正规不合法,就使得公司其他合法股东的利益受到影响,会大大稀释公司合法股东的利益,这也对公司合法股东的不公平。股东资格的确认纠纷的实质,就是对利益的争抢,不论是从何种角度来看,都是为了利益的分配,利益分配是股东资格确认的根本目的。所以,要想所有对立方都能得到自己合理的利益,就要找到利益中的平衡点,满足所有人的利益需求以及保障每个人都能分配到合理的利益。
4、公司维持原则。公司维持原则中最重要的是人合性,这也是公司维持原则中的核心内容。公司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个大的团体, 其中关涉到的利益主体和法律关系非常多,所以需要维持的法律关系也非常多,这就需要公司做好这些处理关系的事情,打理好这些利益关系,自然而然法律纠纷事件也会随之而减少,才能确保公司稳定有序的经营下去。所以,在处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过程中,除了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已取得公司的股权,还要着重审查公司大部分的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当事人成为股东,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人合性。
5、禁止规避原则。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中的规避,主要是指通过各种不正规的手段和途径对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进行逃避,根本目的也是想要通过逃避法律义务来和法律责任来获取自己利益,这不仅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对维持经济市场的稳定以及公司的 正常运行非常不利,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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