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资入股协议,即投资主体以现金资产、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直接投入到被投资公司,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从而通过控制被投资公司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出资入股协议与一般民商事合同并无区别,应受相关法律的调整,因而出资入股协议的效力也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判断。本案反映的是出资入股协议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