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股东特征,但没有实际出资;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但没有在公司登记为股东。挂名股东应被确认为股东,未出资部分可按违约处理。隐名股东要证明真实出资,并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认可。
法律分析
一般而言,干股股东是指虽具备股东的法律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他们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对外公示已经完成,而且通常其他股东为了促进公司的发展或引进人才而自愿出资,并且这些股东本人也愿意或认可。因此,应当认定他们具有股东资格。即使其他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也应当认定他们具有股东资格。如果没有其他约定,未出资部分应按照违约处理。
一、挂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定
挂名股东是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由他方投入的不出资一方股东。从形式上看,挂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符合股东的形式要件;从实质上看,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缴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出资,挂名股东不符合股东的实质要件;另外,挂名股东具有不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分红、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不亲笔在决议、协议等文件上签字等表象特征。具备以上三点,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认定为挂名股东。
二、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呀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已经真正出资。隐名出资人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其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心真意的外在表示。
2、实际出资人变更工商登记成为股东,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半数以上股东明确作出承认或者同意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干股股东和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并给出了一些具体的条件和指导方针。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干股股东和挂名股东都有其独特的特征和标准,但一般而言,干股股东是指虽具备股东的法律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他们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而挂名股东则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由他方投入的不出资一方股东。对于挂名股东,应当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但未出资部分应按照违约处理。而对于隐名股东,则需要证明其已经真正出资,并且向公司主张股权时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和承认或同意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