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条件为公司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表决无法达到规定比例,或董事长冲突无法解决,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且股东利益受损。但诉讼不能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为由,也不能因公司亏损、财产不足或未进行清算而提起。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法律分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拓展延伸
股东行使权益的限制与条件
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但其行使权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与条件。首先,股东行使权益应遵守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等规定,不能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滥用。其次,股东行使权益应尊重公司的利益和整体股东的利益,不能损害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此外,股东行使权益还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能偏袒个别股东或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股东行使权益还应考虑公司的长远利益,不能只追求短期个人利益。综上所述,股东行使权益的限制与条件旨在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和公平,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公司治理的稳定和公平是股东行使权益的重要前提。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需满足一定条件。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不能滥用权益。同时,股东行使权益应尊重公司和整体股东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公平公正原则是股东行使权益的基础,不能偏袒个别股东或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考虑公司的长远利益,不能只追求短期个人利益。这些限制和条件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和公平,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