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2315处理投诉的程序
一、投诉举报件的登记分流
1、投诉举报分为口头投诉举报和书面投诉举报。
2、口头投诉举报:向12315平台电话及通过12315网站投诉举报的,由话务员将投诉内容录入12315行政执法系统软件并分流至承办单位。
3、书面投诉举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上级及其他部门转办、交办等形式向我局提交的投诉和举报,录入12315行政执法系统软件并分流至承办单位。
4、适用文书:《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
二、消费投诉的受理
1、办理时限:自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适用文书:《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
三、投诉材料:
1、消费者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2、被投诉人名称、住所(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3、投诉的事实根据、相关的诉求及理由。包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和地点商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和服务的内容等经营者的侵权事实和因此给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相关证据(如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保修凭证、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明材料)赔偿和其他维权要求及其法律法规依据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4、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5、退办程序:承办单位或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发现转办、交办的投诉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按原转办、交办途径退回,由分流单位重新处理。
三、、消费投诉的调解
1、办理时限: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终结调解。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办理,并在60日内终结调解。争议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终止调解。
2、正在立案查处的投诉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先予中止调解,在案件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视处理结果重新启动或终止调解。
3、适用文书:《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协议书》、《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12315处理消费者投诉流程
1、消费者投诉: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12315网站或前往工商部门等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说明投诉事项和理由
2、工商部门受理投诉:如消费者投诉事项符合要求,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受理投诉并记录相关信息
3、在六十日内,消费者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