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包括: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2、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3、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