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本信息、工资、社保、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3、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全部采用书面形式;4、用人单位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5、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不得通过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手段签订;6、约定试用期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7、除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8、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