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的步骤如下: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
二、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三、准备好相关材料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交的资料如下: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5、申请人一寸半身近期像片一张;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计生部门证明;
8、经营场所证明;
9、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如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