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后司法局不接收的处理办法是:向公安机关投诉。缓刑判决由法院作出,由社区矫正机构实行,司法局无权不接收,司法局不接收也不会影响缓刑的效力。
只有法院拥有最终的定罪权。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如果是法院判决缓刑的,那么司法局就没有权利不接受。一般情况下,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司法局不同意缓刑的人民法院可以判缓刑,人民法院在判处缓刑是会参考司法局的意见,但最终的判决权在人民法院。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的缓刑条件,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处缓刑,司法局不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移送居住地的司法局执行。
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