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取保候审超过一年是否还会判刑要根据是否存在实际的违法事实而定,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案件的最终结果。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经历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而在这三个阶段的任何办案机关均有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权利。因为是临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人身权利,更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会撤销、不诉,甚至有可能到后一个阶段仍然会予以逮捕。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有侥幸心理,仍需要继续配合诉讼,或寻求辩护律师的帮助。最终等待终局性的法律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取保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决定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保证人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