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2023-09-12 来源:意榕旅游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容留犯罪的立案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容留卖婬罪的量刑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容留卖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