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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纠纷?

2023-09-11 来源:意榕旅游网

劳务纠纷又叫劳动争议,是指提供劳务期间发生的纠纷。出现劳务纠纷首先要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存在的期间发生的纠纷就叫劳务纠纷。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

一、劳务关系能认定工伤吗?

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按照人身损害案件进行索偿。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的性质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劳务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在判断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临时发生的劳务,还是由用人单位的性质所决定的正常的岗位劳动;(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4)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取得的报酬是否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是正常的岗位劳动,与用人单位关系稳定,其劳动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标准完成工作,其从用人单位中取得的报酬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就应当确认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反之,就应当认为是劳务关系。

二、被拖欠工资算劳务纠纷吗

拖欠工资一般属于劳动纠纷,但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为劳务关系的,属于劳务纠纷。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其他。

三、劳务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劳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既可以是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建立劳务关系,也可以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建立劳务关系,还可以是个人与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同时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双方签订和履行劳务合同时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

(二)劳务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是侧重于以劳务行为的结果为给付标的的合同。无论是提供运输劳务行为,还是提供各项承揽业务,劳务合同都强调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结果支付劳务报酬;

(三)劳务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除民事法律的一些强制性规定以外,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劳务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

(四)劳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另外,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绝大多数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没有对劳务合同的成立形式作出强制性的要求。口头合同一般是允许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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