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可否就其劳动报酬或者因工负伤急需的医疗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适用先予执行?答:可以。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劳动部劳动关系和监察司:你司《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
(一)同意你司根据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对涉及到职工生活保障、工伤医疗保障等有关职工切身利息的问题,经过初步审理后,确属紧急情况的可以比照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的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或者因工负伤急需的医疗费。但此种裁决与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是不同的。
(二)企业对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不服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赋予企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权利。该裁决生效后,如企业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建议明确规定适用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防任意扩大。
二、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诉)后,促使劳动行政部门做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还是行政处理决定书更具有可执行性?答:后者,因为行政处理决定书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如何处理劳动监察指令书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意见,即: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者跳槽时,发现原用人单位将其人事档案弄丢了,可否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答:可以。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