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
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发展,国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建设新农村社区,通水、通气、供暖,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集中居住,减少了土地资源的浪费,避免了土地闲置。农村种农民自建房缺乏规划,出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目地许多地方停止了农民自建房审批。
二,保护土地资源,禁止在耕地上建房
随着城镇化进程,城乡建设用地资源越来越紧张。一方面是城乡建设用地紧缺不足,另一方面需要守护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在农村长期存在耕地上违规建房的现象,为保护耕地现在很多地区加强了农村自建房审核,不让随意盖房子,避免私自占用耕地乱建房屋。
三,一户多宅,闲置宅基地增加
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进城买房。有的在打工城市定居,有的选择县城买房,农村出现空心化,大量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出现闲置的现象。为此,不少地方禁止农民自建房,鼓励农民进城买房。
四、特殊的用地不给建房
水源保护地、公路旁、耕地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周边是禁止建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