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是四年,两年复核。
法律规定,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须向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经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部门发放,有效期限为四年,两年复核一次。
换证复核资料有以下:
1、 申请报告;
2、市卫生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4、 原卫生许可证副本原件,产品备案表原件;
5、 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复印件,10人以下提供全部复印件,10人以上提供名册。名册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健康证发放日期、证号、培训证发放日期、体检单位、培训单位;
6、申报单位关于其生产场地、流程布局、产品配方、工艺及标签、卫生设施、生产设备及检验室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方面中任何一项有变动的应递交变动后的材料;
7 、 产品卫生检验报告书一年内。
卫生许可证,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及餐饮店的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