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职工因工遭受严重人身伤害,直接导致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基于对工伤职工的特别保护,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作出相应限制,具体如下: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医保直至退休。
2、鉴定为五至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社保,直至退休。当然,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除外。
不管是几级伤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非工伤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约定,用人单位均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