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所需材料】1、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企业代码证复印件3份;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3、企业生产场所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4、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6、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7、以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的,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8、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9、《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10、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份及原件正、副本。
【办理流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进行审查、换发新证,旧证(正本、副本)一律收回;审查应当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行,同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流程中规定的办理程序。
【办结时限】1、接到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后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企业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2、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3、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上报省局。
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以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