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之间存在近似关系不一定构成侵权。
如果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关联,此时如果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之间存在近似关系,并且如果这种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或者误认为该服务的来源与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的则会构成侵权。反之如果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上述误解,或者商品与服务之间不存在关联的,则不会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