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服务注册商标标识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4、给他人的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