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
母亲:李秀兰 (父亲:杨振刚,已去世)
长子:杨智文
次子:杨智武
三子:杨智胜
协议签订日期:20__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刚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根据继承法,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一、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转角楼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刚名下。
2、位于北京市西坝河南里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朝阳区转角楼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智武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2、北京市西坝河南里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归三子杨智胜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智胜,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智胜所有。
3、次子杨智武、三子杨智胜各拿出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整)给长子杨智文,杨智文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杨智武、三子杨智胜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三、母亲陈秀兰赡养问题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四、户口问题
长子杨智文的户口现在北京市西坝河南里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智文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智文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款项给付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智武、三子杨智胜各付100万元给长子杨智文,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见证人: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次子: 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