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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摊销期为几年

2024-07-03 来源:意榕旅游网

该通知详细阐述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和摊销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的通知》,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对于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法律或合同对其使用寿命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因此,贵公司上述无形资产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摊销五年。另外,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法律或合同对其使用寿命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因此,贵公司上述无形资产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摊销五年。

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者摊销期限,最短为2年。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的通知》(粤税发[2010]3号),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加速折旧或摊销,属于纳税人在决算期间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当在决算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通知纳税人执行。决算期申报信息: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点规定,确需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取得后一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计算年限的原因、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置换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和处置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金额的说明。(3)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是不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通常为10-15年,而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通常为10年。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所持有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选择加速折旧或摊销的方式。

然而,一些企业可能会为了追求当期利润,故意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这种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滥用会计政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滥用会计政策行为可能会导致企业信息披露不真实,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因此,企业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理使用加速折旧或摊销方式,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的通知》(粤税发[2010]3号),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法律或合同对其使用寿命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因此,贵公司上述无形资产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摊销五年。另外,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者摊销期限,最短为2年。在决算期申报信息方面,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金额的说明都是必须的。因此,以上内容提醒企业在使用无形资产时,要遵守相应的法规和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信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12-31) 第五十四条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二十条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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