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酒驾驶案件的侦办来讲,采取的侦查行为主要是勘验检查、讯问与鉴定。勘验检查主要包括:
现场录像、拍照以确定机动车所处位置、状态以及固定驾驶员与车的结合状态;
人身检查以固定对嫌疑人抽血的过程。
讯问的目的是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主要包括:
通过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姓名、住址、身份等,并之后调取其户籍证明予以固定;
通过讯问获取犯罪信息,比如:何时饮酒、饮酒的品种与数量、与谁一起饮酒、酒后驾驶的路线与目的地等,与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进行印证。
二、醉驾入刑后处罚与之前的重大区别
现行法律规定醉驾处以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但不构成犯罪。但是,从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后,凡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将面临的是刑事处罚,将被记入档案。所有酒驾人员都将进入“酒驾司机黑名单库”。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期限更长。因为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一样,是一种犯罪,而醉驾从刑法规定来看,属于故意犯罪。那么下列人员可能面临失去公职、从业资格或者不得报考:
1、公务员;
2、军警人员;
3、律师;
4、法检人员;
5、公证员;
6、其他人员不得报考1-5类人员。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