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应该如何理解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24-07-03 来源:意榕旅游网

抗辩权亦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履行瑕疵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的牵连性引申出来的权利,它主要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增进双方合作,维护交易秩序.按照中国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按约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其适用条件有: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发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情形。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的具体化。中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3)履行瑕疵抗辩权。履行瑕疵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的具体化.依据中国合同法第66、67条,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4)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按约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签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恶化或者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极有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通过请求对方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仍未保障权利,可以中止履行其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国家的制度,与英美法国家的预期违约或者先期违约制度相近。中国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了其适用情形。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