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额2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1元至5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000元部分,收取0.3,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3、证明用于职工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00元。4、证明用于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50元。5、证明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6、证明计划生育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7、证明知青子女回沪委托监护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8、证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每件收费200元。9、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10、证明民间借款、还款协议、合同,每件收费400元。11、证明房屋动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12、证明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500元。13、证明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800元。14、证明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1000元。15、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退赠书公证等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