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债务人破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保证合同确立了保证人的履行抗辩权。
法律分析
保证合同中的一般保证人是可以在法定情形下履行抗辩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情形除外。保证合同可以履行抗辩权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拓展延伸
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法律保障与适用范围
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面临困难或阻碍时,可以依法主张抗辩的权利。这一权利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保障,旨在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如不可抗力、不履行方的过错、合同条款的不合理等。法律对履行抗辩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和相关判例中,以确保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然而,具体的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在不同法域和合同类型中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释。因此,了解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保障和适用范围对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保证合同中的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履行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前,除非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特殊情形。履行抗辩权是确保合同公平和合理的一种权利,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保障和适用范围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