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1、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5、“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方面内容:
(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审查证据的获得的程序是否合法?
“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在职务犯罪中,嫌疑人一般权高位重,作案后往往利用职权威胁、阻挠知情人检举揭发,有的知情人害怕打击报复、害怕受到威胁、恐惧其既得利益和将得利益受损或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加之我国法律无证人强制作证规定,多数证人不敢或不愿意作证,即使勉强作证,也容易反悔,证据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证人证言有真实的一面,但虚假性也较大。为此,在职务犯罪中查证证人证言时,首先要查清证人与疑犯的利害关系,包括工作关系、情感关系和利益关系,考查证人作证时的心理、意识状态及其平时的、一惯的品行和受教育程度,考察其证言的可靠性。同时还应审查司法机关是否有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况,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坚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确定其客观性、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