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遗产继承公证 费已经调整了,证明 财产继承 、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不再按受益额的2%收取。 根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各类公证收费将大幅下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之前实行的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机动车 抵押 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按标的比例收费;
第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计件收费。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
(二)公证书副本费;
(三)公证处到异到(省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四)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有关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