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其行使方式分别为: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3、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可能无法履行的风险时,可以中止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