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权的成立要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无法实现。
一、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
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未以起诉的方式向次债人主张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二、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当有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应当享有第三人到期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人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