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改名时,母亲可以一人到场办理,同时需要改姓的,应当父母双方到场或者提供父亲同意改姓的证明。
孩子未满18周岁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
孩子已满18周岁的,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递交,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孩子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孩子姓名的:
①孩子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②孩子十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孩子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孩子不满十周岁的,姓名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