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各位有没有发现,我们生活中还有很多公司,是典型的夫妻老婆店,公司的股东就是这夫妻俩。大家可能觉得,这样的公司非常完美的解决了公司经营中的所有问题,它既不属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用承担过高的风险,而且还兼具了一人公司的好处,所有公司的事务都由夫妻俩来管理,很容易达成一致。但是事实真的能够如此吗?
这就不得不先跟大家说一说,一人有限公司,为什么股东会有很高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区别于一般有限公司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一人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股东的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存在这种问题,只要股东出资到位,公司的债务风险就不会落到股东的头上,即使公司负债累累倒闭了,债权人仍然不能起诉股东要求还钱。正因为如此,有的老板将自己的妻子也拉进来一起做了股东。
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夫妻双方100%的持股的公司,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夫妻股东财产独立的,仍会按照一人有限公司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8日做出了一个判决,案号是(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大家感兴趣的可以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一下。在这个案件里,熊某和沈某是夫妻,他们也是青曼瑞公司的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份。他们成立的这个青曼瑞有限公司做生意欠了猫人公司一笔货款合计有300万元。按道理说,这个青曼瑞公司是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欠了钱,应该牵扯不到股东的头上。但是就因为这个公司的股东是夫妻,最后法院认为:两个股东的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青曼瑞公司的股权实质上是来源于同一个财产权,那么就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所以最终法院判决熊某和沈某夫妻二人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郭律提醒
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为形式上的夫妻公司,而是以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存在混同为主要考虑条件。如若存在以上情况,夫妻股东可能面临债务承担的风险,即夫妻共同财产将用来偿还债务。毕竟股东想要证明个人财产没有跟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实在太难,所以大家还是尽量不要成立夫妻公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