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确认股权收益,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彼此独立的会计主体,投资方所能获得的投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投资方只有在收到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投资收益。
成本法有简单成本法和复杂成本法之分,其区分标志在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是否考虑清算股利问题。所谓清算股利,是指以资本发放的股利,其实质是投资的收回,因此,清算股利只能冲减投资成本,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制度和准则要求,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这正是复杂成本法下确认投资收益的基本原则。这条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当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未超过其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时,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为累积分得的现金股利;其二,当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其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时,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只能是应享有的累积净利润,超出部分视为清算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具体应用这项原则时,由于我国目前实务中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通常是在下一个会计期间才进行利润分配,也就是净利润与现金股利正好相隔一个会计期间,因此,持续经营的企业可能会面临清算股利转回等特殊问题,以下分投资年度和投资以后年度两种情况予以说明。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区别是什么?
成本法和权益法在确认投资收益时的区别如下:
1、包括范围不同
成本法包括一种预计成本,是指产品、劳务、工程项目等在生产经营活动前,根据预定的目标所预先制定的成本。这种预计成本与目标管理的方法结合起来,就称为目标成本。目标成本一般指单位成本而言,它一般有计划成本、定额成本、标准成本和估计成本等,而标准成本相对来讲是一种较科学的目标成本。
而权益法是根据计划消耗定额计算的,表示计划期预定成本;定额成本是根据使用的定额计算的。企业应通过各项措施,有步骤地降低现行定额,以求达到计划中所规定的成本水平。
2、作用不同
由于标准成本法中已去除了各种不合理因素,以它为依据,进行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的计价,可使存货计价建立在更加健全的基础上。而以实际成本计价,往往同样实物形态的存货有不同的计价标准,不能反映其真实的价值。
而使用权益法来记录材料,在产品和销售账户,可以简化日常的账务处理和报表的编制工作。在标准成本系统中,上述账户按标准成本入账,使账务处理及时简单,减少了许多费用的分配计算。
3、性质不同
成本法是按现行定额以及计划单位成本、分成本项目(即原材料费用、生产工资费用和制造费用)来制订的。
而权益法的制订比较灵活,通常有理想标准成本、正常标准成本、现行标准成本、基本标准成本。标准成本的制订,
我们国内的成本法对于股权的利益是可以予以确定的,但是这和权益法进行确认的时候是不同的。两者所进行确认的方式有一定的差别。但都必须是获得相关的利润和现金股利之后才能够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