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银行账号、所有制性质等。本项内容是为了明确抵押的双方当事人。(二)被担保债权的主要情况:包括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支付方式等。(三)抵押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其他情况等。此项内容主要是为了使抵押的房地产特定化。(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这一价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是否灭失
主债权消灭抵押权灭失。
抵押物权是依附在主债务上的,所以主债务消灭的,抵押权也会消灭。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何种类债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这是出于抵押权特定原则的需要。因为如果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没有确定下来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换价值就无法确定;抵押权得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就没有确定。
二、抵押权可以变更
列情形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变更的;
6、担保范围变更。
(2)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3)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
(4)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
(5)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抵押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