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编新增的条文如下:
1、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收到伤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2、自助行为,明确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此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受害人因采取自助行为而使侵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无需承担责任;
3、好意同乘,无偿搭乘他人的非营运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系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减少交通拥堵,倡导绿色出行都具有积极意义。“好意同乘”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