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家禽圈养制度
为了彻底解决违规饲养家畜家禽污染环境等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区域为禁止饲养区和圈养区。
圈养区范围村内可圈养家畜家禽,但不能放养。圈养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住宅小区等严禁饲养家畜家禽。
第二条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鸡、鸭、鹅、兔、牛、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的,应当实行圈养。
第三条街区周围不能圈养家畜家禽,家畜家禽集贸市场应远离街区设置。
第四条天然林管护区内严禁放牧。
第五条农村居民所养的家畜家禽应当实行圈养,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畜牧小区建设,把养殖户集中起来,做到人畜分居和规模化养殖。养殖大户、畜牧小区要按照场(舍)标准化的要求,加强防疫、消毒、污染物处理及粪便处理,死亡畜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消毒,防止疫情传播。科学利用畜禽排泄物,严禁将粪便排入河流。
第六条广泛宣传、动员群众支持与配合治理家畜家禽
污染环境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制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村干部,要积极配合支持治理家畜家禽污染环境工作。
第七条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要做好记录,及时安排人员处理投诉问题,同时向投拆者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加强配合,密切协作。配合城管执法大队的工作,开展整治和处罚;接受群众举报,并负责对不按时整改的饲养户进行依法处罚。
第九条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定期预防接种。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对擅自饲养宠物以及因饲养宠物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由公安部门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禁止当街屠宰家畜家禽。家畜家禽一律到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对环境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__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