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机械类通用部分.........................3页
二、 固定设备..................................11页
三、 运输设备..................................34页
四、 采掘设备..................................51页
五、 电气设备..................................71页
六、 露天设备.................................127页
附录 .................................291页
一、机械类通用部分
1.1 紧固件
1.1 .1 螺纹连接件和锁紧件必须齐全,牢固可靠。螺栓头部和螺母不得有铲伤、棱角严重变形或变秃。螺孔乱扣、秃扣时,允许扩孔,增大螺栓直径。但不能因扩孔而影响被扩工件的机械强度和工作性能。
1.1 .2 螺母必须拧紧,拧紧后螺栓的螺纹应露出螺母1~3螺距,不得在螺母下加多余的垫圈来减少螺栓露出长度。
1.1 .3 螺栓不得弯曲,螺纹损伤不得超过螺纹工作高度的一半,且连续不得超过一周。连接件螺栓的螺纹在孔内部分不得少于两个螺距。沉头螺栓拧紧后,沉头部分不得凸出连接件的表面。
1.1 .4 螺纹表面必须光洁,不得用粗制螺纹代替精制螺纹。
1.1 .5 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规格必须一致,材质应满足设计要求。主要连接部位或受冲击载荷容易松动部位的螺母,必须使用防松螺母或其它防松方法。
1.1 .6 使用花螺母时,开口销应符合要求。使用止动垫圈时,包角应稳固;使用铁丝锁紧时,其拉紧方向必须和螺栓方向一致,接头应向内弯曲。
1.1 .7 弹簧垫圈应有足够的弹性
(自由状态开口重叠部分不得大于垫圈厚度的一半)。
1.1 .8 螺栓头部或螺母必须和相接触的部件紧贴。如该处为斜面时,应加相同斜度的斜垫。
1.1 .9 铆钉必须不生锈,不变形,紧固有效,铆接对口不得有错动痕迹。
1.1 .10 稳钉和稳钉孔相吻合,不松旷。
1.2 键和键槽
1.2 .1 键的表面应光滑平整,规格符合要求,四角倒棱,材质的抗剪切强度不得低于45号钢的剪切强度。
1.2 .2 键和轮毂键槽规格和公差符合标准。
1.2 .3 键和键槽之间不得加垫。平键键槽磨损后,允许加宽原槽的5%。轴及轮毂的键槽宽度应一致。
1.2 .4 装配楔键和切向键时,键初打入键槽的长度,不得小于键全长的80%,不得大于键全长的95%
(钩头键不包括钩头的长度)。键与轮毂的接触长度不得小于轮毂宽度的80%。花键的接触齿数应不小于总齿数的2/3.
1.2 .5 平键键槽的中心线与轴的轴心线的平行度、平键和键槽配合公差,均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
1.3 三角带传动装置
1.3 .1 三角胶带主、被动轮轴轴心线平行度不超过1‰
1.3 .2 两带轮相应沟槽中心线应对正,轴向错位允差:当中心距≤500mm时为
1.5 mm,当中心距≥500mm时为2mm。
1.3 .3 各三角胶带松紧应基本一致,以150~200N的力,按压每根胶带中段,压下距离之差不大于15~25mm。
运转中被动轮的实际转数,不应低于计算值的97%。
1.3 .4 三角胶带轮毂、轮缘及辐条不得有裂纹。
1.3 .5 三角胶带轮沟槽槽底与胶带之间应按规定保持一定间隙。小于规定间隙时应进行更换,或用加深槽部的方法进行修理,但轮缘厚度不得小于原厚度的80%。
1.4 轴和轴承
1.4 .1 轴
1.4 .
1.1 轴不得有裂纹、严重腐蚀或损伤,直线度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轴颈加工减小量不得超过原轴颈的5%。
1.4 .
1.2 轴与轴孔的配合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超差时,允许采用涂镀、电镀或喷涂工艺进行修复。在强度许可条件下,也可采用镶套处理,但不得用电焊修理。
1.4 .
1.3 轴颈的圆度和圆柱度,除技术文件规定外,必须符合表1-4-1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