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_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有一男孩,取名:__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子______由男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
男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女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子2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子共同居住2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2天。男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2)女方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家具一套,饮水机一台,沙发一套。梳妆台一个,储存柜一套。生活用品。总计约8000元。女方自愿放弃,
(3)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生活,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五,双方确认对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得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