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培养美术人才是甲方履行社会职能、促进全省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式。考虑到协会工作人员以兼职为主,为广大美术爱好者提供培训服务须以系统的组织、管理工作和稳定的师资力量为基础,甲方决定将本会的培训业务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现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法定业务范围之一为向社会提供培训服务。此项业务承包给乙方后,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开展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
乙方在法律许可和本协议规定的范围之内开展活动,享有自主决定权。
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与第三人发生任何关系,必须诚实、守法,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条 用以履行本协议的场地、设施和材料等,由乙方提供。乙方可以使用向他人租赁的场地,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开展培训所需师资,由乙方组织。
第三条 向学员收取培训费之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提供相应的合法收款收据,但不参与具体事务。
所收培训费,除每年上缴甲方____元以补充协会活动经费之外,其余全部作为培训业务经费由乙方管理,包括招收学员的经费、场地租金、水电费、材料费、差旅费、工作人员和授课人员的劳动报酬等一切开支。
工作人员和授课人员取得劳动报酬,应自行承担相关纳税义务。
第四条 每期培训结束后,经费有结余的,作为甲方对乙方的奖励,全部归乙方所有。
乙方应履行本协议而取得收入的,应自行承担相关纳税义务。
第五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送省文联、省民政厅社团处、______备案各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