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任何进入机房的施工都需要有随工人员配合。
第二条随工人员的职责:全程配合工程实施,协调相关部门,为工程实施提供装机条件和所需资源;配合建设部门协调、解决工程中的问题;根据通信机房管理规定做好机房现场管理,确保运行系统稳定及在建设备质量;了解、熟悉在建系统情况及设备性能,为日后的运维工作做好准备。
第三条随工人员的权限:对施工单位的的建筑安装质量进行监督;遇有质量问题向工程管理人员反映,由工程管理人员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对危害在运行系统或严重损害在建工程设备质量等的危害性施工行为进行紧急制止。
第四条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应携带合法证件(施工前五天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机房管理负责人提供所有施工人员资料及合法证件复印件,对于大型工程应与我局签订施工现场协议),并且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进驻机房开工前,必须出示有关施工内容文档或设计文本,同时需就施工内容与机房管理人员进行说明,使机房人员了解有关工程情况,并确认有关进度以及需要机房人员配合的工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及时反馈有关施工进度,对计划调整的部分,需及时说明,并通知机房工作人员,必要时需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机房施工过程中,只能在与施工工作相关的的范围内进行操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进入与施工无关的区域。
第七条施工单位对其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负责,并需做好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须布置适当防护设施,施工期间的任何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根据工程建设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表,在1周之内开工的工程物资可视为直送料进入施工现场。拆除包装后堆放在机房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并填写好工程物资到货登记表,如当日无法拆除外包装的,必须有相关专业主管签字确认,并确定拆除日期。
第九条对于逾期未开工的工程物资,机房管理人员应与建设部门工程管理人员协调,由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工程物资入库工作。当工程管理人员拒不办理工程物资入库工作时,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协调解决;上级部门在了解情况属实后,有权办理物资入库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工程管理部门支付。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每日进行施工垃圾的清理,并放在不被风吹散的自备容器内,清除出机房。
第十一条对涉及在运行电源设备的施工工作,必须有工程监理人员、机房维护人员在场,并应做好必须的防护及应急措施,防止重大通信故障发生。涉及高压电源时,应由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安排动力及电源专业维护人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机房维护人员不擅自涉及高压电源。
第十二条清洁机房及带电的设备时,不准采用金属或易产生静电的工具,并必须知照机房维护人员,并在机房维护人员及动力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及机房内严禁吸烟、进食、饮水、睡觉等与施工无关的工作。在机房内,未经网监办批准不得进行带有刺激气味工作,如喷漆,打胶,气电焊等。
第十四条施工人员施工时,不得挪用或踩踏消防器材,不得乱放使用工具和材料。带电设施的裸露部位,应装防护罩。
第十五条重要设备负荷应采用专用保险,设有特殊标识。施工布动力线、设备加电、设备固定必须在动力人员和监理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六条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动用机房设施并保证机房设施、财产安全;如因施工或管理不善,造成机房设施,财产及其他一切损失,施工单位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需要使用机房电话时,需征得机房管理人员同意,长话短说,不得长期占用电话。
第十八条进驻机房的通信设备厂家设备维护人员服从机房值班人员的管理,理解并配合机房值班人员管理行为。
第十九条通信设备厂家人员进出机房,应遵从机房管理规定,不能以各种借口影响机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通信设备厂家设备维护负责人,应向机房管理负责人提供所有进驻机房设备维护人员资料及合法证件复印件,存档备案以便管理。
第二十一条通信设备厂家,应根据设备维护需要及机房管理要求,合理派遣进驻机房人员,所派驻人员数量应与机房管理负责人协商,数量确定后,不能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通信设备厂家驻机房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持有在我局中心统一办理的临时入楼证。
第二十三条通信设备厂家驻机房维护人员,应遵守设备中心工作纪律,保持工作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