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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2024-06-26 来源:意榕旅游网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的安全管理,提高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与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做到项目的安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执行好“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总指挥是项目建设的安全负责人,副总指挥是项目建设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各类施工承包商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项目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治理,做到严明职责、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考核。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

第二章 安全目标与措施

第七条 安全控制目标

(1)、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

(2)、杜绝基建施工、工程安装、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

⑶、一般负伤率控制在8‰;

⑷、减少一般性事故;

第八条 安全基本措施

(1)、施工现场实现全员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率100%;

(2)、按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隐患整改做到“四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

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3)、认真把好安全生产的“七关”,即:教育关、措施关、交底关、防护关、文明关、验收关、检查关;

(4)、认真开展重大安全活动和施工项目的日常安全活动。

第三章 安全保证体系

第九条 公司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二级保证组织机构。

成立以项目总指挥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监察部作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分项目组设专职安全员,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相应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使安全生产在纵向上从项目总指挥到作业班组,在横向上从各分项目组到各业务职能部门都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施工生产得以安全顺利进行。

各分项目部组成立由装置单项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工艺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为组员的安全生产保证小组,负责各自安全作业和环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项目部和各分项目部设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须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各级专职安全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体系。

第十一条 各级专职安全人员应相对稳定,人员数应满足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成:

第十三条 各类施工承包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保证组织机构。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管理网络图

第十四条 项目总指挥安全职责

1.公司建设项目总指挥是公司安全生产的安全负责人,对公司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试车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纳入安全工作。

2. 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合理配备公司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3. 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 审定公司项目设计和规划,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公司建设安全设施、职业防护设施实现“三同时”,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5. 重视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公司的安全卫生状况,抓好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6. 与各分项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检查并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7.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使公司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8.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发生事故时,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本着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10.组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供整改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副总指挥安全职责

1.副总指挥是公司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对公司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试车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责。

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对公司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试车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工程项目特点,主持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针对各项专业工程特点,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4.负责落实公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试车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确保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

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 对批准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备,组织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预防事故发生。

6. 主持项目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的防护设施、设备投入使用。

7. 参加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基层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落实公司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8. 参加各级部门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纠正。

9. 参加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和意见。

10. 监督、管理各类施工队伍,遵照施工程序和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安全施工生产。

第十六条 项目组负责人安全职责

1.公司建设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督促分项目部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严格安全绩效考核,搞好安全奖惩工作。

负责各类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2. 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签订各类经济和工程合同时必须包括安全责任条款的内容。

3. 组织工程项目的安全大检查,参加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基层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4.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

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5.落实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

6.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建设项目施工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7. 按规定程序对项目建设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定建设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根据工程进度,落实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8. 按照公司建设项目或总承包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

9.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产品、动力、总图分项目部安全职责

1.公司建设分项目部负责人对所分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是分管项目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要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制定符合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要配备本分管项目建设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各部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2. 监督分管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建设情况,确保“三同时”有效实施。

3. 负责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设施的申报、验收、保管和使用,杜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用于公司建设。

4.确保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工艺变更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确保工程竣工后设备、设施安全等级,构筑物安全防护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5.负责组织分管建设项目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

6. 负责所管项目建设人员的现场安全教育,并登记建档。

7. 监督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每天组织对现场安全防范状况进行巡查,制止“三违”现象。

8. 检查施工单位内部登高、用电、吊装、动火等安全票证的办理情况,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

9.负责所管项目区域内公司所属产权的设备、设施、建筑材料的物资安全,落实防火、防盗、防雨、防破坏措施。

10.负责编制分管项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试车前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组织试车前的安全生产技术考核。

11.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完备。

12.参加安全会议,及时向上级汇报安全工作,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

13.发生事故时,积极参与应急抢险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参与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十八条 基建部安全职责

1. 基建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 组织土建工程的设计审查,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

按照“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 严格落实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规程、标准,制定并组织审查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监督建筑施工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

施工承包商具备承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签定施工合同时必须有安全条款,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处理。

5.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做好各类施工管理台账。

6. 负责对承包商建筑材料的检验、使用监督,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公司建构筑物中。

第十九条 管理部安全职责

1. 管理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 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各部门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工作。

负责公司安全标语、警示标示的拟订、审查和制作。

3. 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报导安全生产动态,总结、交流安全生产中的先进经验,表扬安全生产的好人好事,批评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纪律松懈等错误行为。

4.负责把公司安全建设工作纳入到项目管理制度及考核机制中去,协助健全公司建设安全绩效考核机制。

5.负责公司劳保用品的保管及发放工作。

6. 严格执行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化学品、油库的安全防火防爆管理,认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7. 做好防汛物资的管理工作。

8. 各类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物品要按《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要求进行隔离、隔开、分离、分类存放,装卸物品时要保证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

9.负责所管氧气瓶、乙炔气瓶、氮气瓶、氩气瓶等其它气瓶的验收、管理,确保安全 齐全,不超期使用,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10.负责各类原材物料的验收、管理和存放,确保入库物资有相关安全资质证明,符合安全要求,把好用前安全关。

第二十条 监察部安全职责

1. 监察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 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国家标准,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3. 制定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类人员、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4.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方面内外联系与沟通协调。

组织进行项目安全设施、职业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5.组织安全大检查。

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参加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论证。

6. 注重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与考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

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确保项目建设安全目标的实现。

7. 监督项目的安全投入情况,参与项目“三同时”验收。

8.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建立事故档案。

严格执行安全奖励与处罚的规定,行使安全否决权。

9. 负责检查监督各分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0. 负责项目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做好各级安全检查的接待工作。

11.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审签中,将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作为必审条件,实施监督。

12.在买卖合同及物资采购的审计中,将所购物资特别是设备、重要材料的安全可靠性和制造商资质等级作为必审条件,实施监督。

13.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将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落实作为必审条件,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计划部安全职责

1. 计划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生产法规、制度、标准,做好项目变送电建设的安全设计与实施。

3. 做好建设用电和生产用电计划和设计,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安全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落实,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4.安排项目试生产计划时,要考虑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应考虑到水、电、汽的平衡,严格执行“五同时”。

5.负责公司网络建设,做好新老厂区信息对接,保证网络的安全通畅。

第二十二条 采购部安全职责

1. 采购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 设备采购负责人要贯彻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安装等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

制定、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3. 负责各类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要求。

禁止假冒伪劣设备、备品配件及防爆等级不够的电气设施等进入生产装置。

4.在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方案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

5.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及其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登记建档、定期检验及申请取证工作。

6. 负责组织收集安装承包商的相关资料,建立安装承包商档案,对承包商进行质资验证及信用评价,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要加强设备安装队伍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安装质量。

7. 监督好本部门负责的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好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贯彻有关施工纪律的管理规定等。

8. 签定施工合同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

9. 参与施工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指挥部通报。

10. 确保所购设备设施的质量,把好安装投用前的采购关。

11.材料采购负责人抓好公司项目的材料、仪器、仪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工作,要确保所有料具用品均应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规定,并组织进场验收,把好用前安全关。

12. 建立健全各类材料供应商台帐,做好供应商信用评价,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13. 制定项目建设采购制度,内容应包含材料采购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做好考核落实。

14.及时向供货商索要所购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无法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供货商,不得购买其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并对造成的后果负责。

15. 组织材料招标前,做好供应商生产经营相关安全资质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安全职责

1. 财务部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本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 严格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单位关于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费用的正常支出。

3. 确保公司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和安全技术教育费用的支出和合理使用。

4.在编制基本建设和工程费用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监督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并建立相关台帐。

5.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的资金到位。

6. 对劳保用品、保健津贴、清凉饮料及防暑降温设施经费进行财务监督和正确使用。

7. 负责生产、施工设备的投保工作,做好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损失的申报和索赔工作,负责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安全职责

1. 综合办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工作人员在综合办负责人的领导下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

2.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有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 负责公司内消防、交通、保卫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公司内“三防”,即防火、防盗、防骚扰工作。

5.负责对所管辖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厂规厂纪教育。

6. 做好公司宿舍、澡堂、茶炉房、临时休息室供暖、用电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公司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检查,及时提出改善环境的意见。

7. 负责职工的伤、病救护工作,制订灼伤、摔伤、中毒等急救措施。

8.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食品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

9.进行定期的消防专业检查,建立台帐,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

10.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出入公司人员、物资和机动车辆的监督、检查、登记、处理,做好关键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11.负责各类事故的人员疏散、戒严、抢险、现场保卫工作,负责火灾、火警、破坏和厂区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并及时通报上级部门。

12.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负责与消防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消防手续,落实项目消防“三同时”的各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艺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项目技术人员在本项目负责人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工艺技术工作,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制度、标准和规范。

2. 负责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试车前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

3. 参加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按规定程序提出工艺变更,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发生相关的事故时,积极参与应急抢险工作,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参加事故调查与分析。

5.负责新装置开停车安全技术方案的制定,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 负责检查项目施工单位各类安全作业票证的办理,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安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 项目安全技术员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

有权直接向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工作。

2. 参与制定、修订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 负责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 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5. 按照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要求,参加项目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更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项目开停车的安全措施。

6. 负责项目安全技术装备、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7. 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8. 参加项目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9. 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标准化。

第二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1.各类施工承包商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建项目所需的相关资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2. 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施工单位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

3. 施工单位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要做到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在有效检验期内。

4.在施工过程中除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还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并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5.在承包工程中,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6. 施工过程中,有关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以及设备、电气操作等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7. 施工现场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配置必须的安全防护器具和安全标志,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8. 对施工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所需的人员、应急救援设施。

9.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要对建设项目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1.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程施工应用的安全监督手段,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落实情况。

6. 监理单位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督促整改或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管理网络图

第五章 安全施工的基本规定

第三十条 项目部、各类施工承包商要切实保证施工人员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施工作业。

㈠、施工现场十不准:

1. 不戴好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2. 不系安全带,不准悬空高处作业;3. 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人员,不准上岗;

4. 高处作业不准打闹,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掷抛掷物料和工具等杂物;

5. 不准乘坐吊盘,不准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吊钩下不准站人;6. 不准私合电闸和私自启动机械设备;

不准私拉乱扯电线;7. 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8. 不准任意拆除有效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

9. 不准酒后作业,施工现场不准吸烟;10.不准使用未成年工人,施工区域禁止闲人进入。

㈡、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 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2. 施工现场要设消火栓、并备有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在消火栓周围五米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3.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使用,不准在运行中维修和保养。

4. 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JGJ 46-202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要有漏电保护装置;

5. 在邻近高压线施工时,要遵照供电公司和消防部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不准搭设临建设施,不准停放机械设备。

在高压线或其他架空线一侧从事起重吊装等作业时, 要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要求执行。

6. 凡三米以上工程,均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脚手架、安全网的架设必须符合规程标准。

脚手材料和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GJ130-2022、J84-202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7. 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相关规程要求;8. 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安全标志标语和有效的防护措施;9. 遇深坑深槽施工,除按规定放坡支护外,坑槽周边搭设高度⒈2m和0.6m两道红白相间防护栏杆及下部设高18cm挡脚板;

施工现场的陡坎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10. 施工现场的各种机具设备、安全设施、材料、构件等均要按照现场施工各阶段的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保证场内道路畅通、平整。

第六章 安全培训教育

第三十一条 安全培训教育

㈠、本公司项目部人员培训

1. 项目部要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度,普及宣传安全知识。

负责对各分项目组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2. 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处会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 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的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 安全、宣传部门应通过职工政治学习、利用录像、宣传画、事故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5. 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学习和两次班组安全活动。

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考试,并将考试情况记录在档。

6. 项目部单项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㈡、施工承包商的培训

1. 施工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实施作业前,必须接受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应要求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施工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应考试合格后发证,并做好培训记录,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2. 作业人员在特殊区域施工或从事特殊作业前,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特殊区域内或特殊作业所需要的安全知识的培训。

3. 施工承包商负责对本单位各类作业人员进行国家规定的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㈢. 其他人员的培训

1. 临时用工的安全教育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内容为:现场安全生产特点、进入现场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及有关的安全制度等。

2. 外来检查、参观、技术服务等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

内容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检查、参观、技术服务人员要有专人全程陪同。

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七章 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实行二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 项目部负责向各类施工承包商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 各类施工承包商负责向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三条 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制度

㈠、项目部在进行工程技术交底的同时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会同各单项负责人向各类施工承包商进行交底,交底内容:工程概况、工程重点、技术要求、施工组织、施工质量、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施工程序与方法、关键部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方案或措施等。

㈡、各类施工承包商要对所管辖的施工人员进行详尽的交底,交底要求:

1. 工程开工前,各类施工承包商组织将工程概况、施工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2. 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方管理人员要根据工程情况,向施工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 对特殊工种的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施工员均要对操作班组作书面安全技术底。

4. 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要先编制施工方案,然后根据施工方案作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不能以交底代替方案,或以方案代替交底。

5. 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对操作工人进行针对性的班前作业安全交底,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的要求。

6. 安全交底要全面、有针对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内容包括施工要求、作业环境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严禁施工员和劳务队长、班组长违章指挥。

7. 安全技术交底要经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安全员签字认可,班组长签字接收生效。

交底字迹要清晰,必须本人签字, 不许代签名。

8. 安全交底后,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 制止违章作业现象发生。

第三十四条 安全技术交底书均要及时履行签字手续,做到及时归档保存。

若发生工伤事故,要逐级追究安全交底履行情况的责任。

第八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管理

1. 施工总平面和分项工程施工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施工需要的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应符合安全、防火和职业卫生要求。

2.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施工承包商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承包商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或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牌。

3. 施工承包商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设施等做好专项防护措施。

4. 当试运行的装置与项目施工区相邻或在试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项目施工时,项目部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试生产区,应通过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现场围墙等方式将施工区和试生产区进行有效隔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所有的施工活动必须限制在施工区域内,并由标桩和栅栏标明。

5. 施工承包商在围护上应张贴和悬挂适当的标志和警示牌以告知所存在的危险及该区域主管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晚间仍需保留的围护以及靠近公路的围护,施工承包商应正确安装黄色警示灯。

6. 施工承包商应使用信号、旗号、灯光、警报、路障、篱笆、标志、布告和其他方式标明危险,告知员工危险的种类和位置。

7. 施工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8. 施工承包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油品、化学品等泄漏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造成污染。

9. 施工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应通过监控,减少和避免在办公区域存放易燃易爆材料。

材料必须妥善放置,通道应保持畅通;

存储材料应远离热源。

10. 施工承包商应将施工现场的工作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

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经过设计,装配式的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备;

作业人员的膳食、饮水等供应,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11. 当施工区域内设有地下管线时,项目部应明确标识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内介质等,并通告施工承包商,严禁在施工过程中从事可能损坏地下管线的作业活动。

12. 施工现场安装的临时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临时使用的220伏照明线路必须相对固定,符合安全要求,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

悬挂的照明设备高度要在2.6米以上,并且不能被随意移动;

当悬挂高度低于2.5米时,照明设备应安装防护罩;

施工现场的电缆沟和地面孔洞要用厚木板盖上,并固定,在醒目的位置上设立警示标志;

容器内应使用12V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

13.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应设信号灯。

每天施工结束时,不得留有明沟;

如果管沟没有回填,应采取设置路障和标识、安装照明设施、安排值班人员等措施。

14. 施工承包商必须配有专职电工对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维护管理。

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工作安全规程要求;

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10欧姆。

15. 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移动或拆除后必须做好记录。

16.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通畅,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17. 施工区域内车辆应限速行驶。

工地限速宜为5公里/小时或者按交通警示牌规定的限速。

第三十六条 施工作业管理

1. 项目部应要求项目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前进行危险识别和风险评价,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具体的作业活动特点,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以明确从事作业活动时的控制重点;

根据人员和设备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控制措施,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针对作业活动特点和现场作业环境条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编制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2. 项目部应对施工承包商根据危险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的安全控制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有效性、适用性。

3. 项目部宜制定标准作业程序,并将标准的工作程序提供给施工承包商,督促施工承包商按照标准的作业程序执行。

4.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工作许可证制度,以便对现场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活动实施充分有效的控制。

5. 在项目建设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时,应由项目部和项目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各个施工承包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6. 施工过程中,有关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以及设备、电气操作等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7.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使用危险材料时,必须识别危险材料使用、储存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涉及的区域,应采用围栏或路障以及安装必要的设施进行适当的隔离,防止其溢出对人员或环境造成危害。

8. 夜间作业时必须提供具有足够强度的照明设备,夜间施工人员应配备手电或者应急灯等急救设施,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的减少夜间作业。

在雨、风、雪或者沙暴天气严 间作业。

9. 进行上、下垂直交叉作业时,应系挂安全网;

严禁将物品、工具等上、下抛掷,应用工具袋或绳索传递。

10. 新建项目与正在试生产运行的系统需要对接时,项目部应制定具体施工方案,与对接处相连的试生产系统必须倒空和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加装盲板使试生产系统与改建系统完全隔离;

周围的地沟和排污系统已经排油和用水彻底冲洗或已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已具备动火等作业条件时,方可进行动火等作业。

第九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和各类施工承包商安全检查采用日常、定期、专业、专项四种检查方式。

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台帐,按要求形成安全检查总结。

第三十八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检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责令马上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限期整改,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十条 加强检查监督

1.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现场施工承包商的监督检查。

公司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应针对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标准,相关人员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

2. 施工现场应搞好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氛围的建设工作,通过安全培训、安全月等形式进行常规性的安全教育,同时应发挥安全会议、黑板报、违章曝光栏及警示牌等的作用,强化宣传教育效果。

3. 项目部通过定期检查、调查事件与伤害事故、定期开会评估安全绩效等方式审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绩效。

4.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

安全管理内容主要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安全基础工作的开展情况。

现场安全内容主要查:工艺、设备、储运、仪表、变配电、消防、工业卫生、工程施工等方面。

⑴. 检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是否有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

⑵. 检查是否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的情况;

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

安全规程执行情况;

有无冒险作业的情况;

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⑶. 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防护器材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岗位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安装用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电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⑷. 检查各转动设备是否都有防护装置,各设备设施安全 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厂房建筑有无不安全因素,平台楼梯、栏杆是否安全可靠等。

第十章 应急及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条 应急管理

1. 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都应成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

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内容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2. 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各种应急预案的培训。

项目部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必须向施工承包商传达清楚,并要求施工承包商参加现场的应急演练。

3. 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应根据演练结果和施工阶段的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进行必要的修订,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四十二条 事故管理

1.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故和未遂事故,施工承包商必须向项目部汇报,要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做到不拖延、不虚报、不隐瞒。

2. 发生伤亡事故,项目部应按事故的大小程度组织相应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3. 事故调查应集中在事故根源或管理制度缺乏方面,并采取妥善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以防再次发生。

4. 事故的调查、处理、奖罚、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5. 施工单位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措施、吸取教训、限期整改,并详细写出书面材料报项目部存查。

公司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还应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效果实施跟踪、验证。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和各类施工承包商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建立建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 项目负责人、各单项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 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表。

4. 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及考核表。

5. 项目安全生产值班记录。

6. 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文件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人签字,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2. 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须有编制人签字,技术安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分项目、分专业进行专项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人,接收人签字。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资料

1. 项目安全检查记录。

2.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3. 安全隐患通知整改记录。

4. 上级领导部门安全检查记录。

第四十七条 培训教育资料

1. 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2. 各单项负责人、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培训记录。

3. 全员安全考试记录。

4. 临时工、外来参观人员安全教育记录。

第四十八条 各类事故处理资料

(一)各类生产事故台帐。

(二)工伤事故报表。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九条 凡能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在安全生产方面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予以奖励。

1. 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达到国家有关安全检查标准优良等级且全年无重大伤亡事故。

2.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执行“安全标准”在安全生产方面成绩显著,被项目部树为“安全生产样板”的工地。

3. 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科研方面,有重大技术改进,较大发明创造或较大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4. 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在抢救中有重要贡献,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第五十条 凡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不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及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或罚款。

1. 不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责任制,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 不遵守各项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予以罚款或处分。

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假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间,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单位和责任者,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超过报告期后又进行补报的单位要进行处罚。

4. 对安全人员签发的“安全隐患通知书”、“停工通知书”等,有条件而不及时改进者,除限期整改外,视其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受检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签字时,应加重处罚。

5. 由于本人不听从指挥和分配,擅自进行违章作业,发生事故后,视其情况,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6. 项目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或对相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⑴. 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经批评仍无改进的;

⑵. 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未建立安全档案的;

⑶. 对分项工程不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和履行签字手续的;

⑷. 对“四口”、“五临边”不防护或防护不严的;

⑸.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标准,隐患较多的;

⑹. 各种机械设备、机具无防护设施或防护装置未做到齐全、有效且漏洞较大的;

⑺. 各种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安全网等搭设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履行验收手续而使用,并存在较大隐患的;

⑻. 各项大宗材料、构件堆放杂乱无章,不符合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

⑼. 对查到的隐患、漏洞, 不及时改进、无故拖延时间或者屡教不改的;

⑽. 对上级有关部门的建议、批评、指导不能认真对待和改进的。

7.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

⑴. 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好安全带及个人防护用品的;

⑵. 随意乘坐非载人提升设备上下,攀登、跨越各种不允许攀登、跨越设施的;

⑶. 无操作证擅自进行各种特种作业的;

⑷. 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或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形成安全隐患的;

⑸. 由于自己违章行为而导致险情、危及他人安全的;

⑹. 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擅自启动机电设备而形成安全隐患的;

⑺.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违章作业不听劝阻的;

⑻. 安全意识淡薄、不服从管理、盲目蛮干、粗暴拒绝安全人员劝阻而进行污辱、谩骂、威胁、殴打安全人员的;

⑼. 对事故知情不报、提供假证据而带来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不相符时,按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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