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要求,定期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调校,检查、维修、安装等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井上下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
第2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取措施,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汇报。
第3条 掌握和熟悉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要求,按照有关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操作。
第4条 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进行强制性鉴定,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第5条 积极学习业务知识,增强素质,提高业务能力。
第6条 根据有关规程定期进行表校,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建立台帐,搞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7条 结合实际,认真填绘安全监控系统图,做到内容准确、齐全,不弄虚作假。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操作证书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安全仪器、仪表未及时维修,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及时冲放电的,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发放安全仪器仪表时,要认真检查,对损坏要及时维修,未及时维修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对安全仪器、仪表定期进行调校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安全仪器仪表技术参数不符和有关规定参数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