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实施办法就是为大家带来的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科技研发项目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 〕11号 )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 〕6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内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强制终止的项目,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承担主体进行科技信用记录和评价。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项目验收采取审核验收、会议验收两种形式。审核验收只适用于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和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专项的一般项目。该类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项目结题证书和相关结题材料,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视为通过验收。以会议形式验收的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相关结题报告,以及专家评议、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 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的;
(二) 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 未经批准,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的;
(四) 未按要求执行科技报告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结题手续。项目结题销号后应当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项目结题信息。第八章 经费配置
第三十条 市财政经费资助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结合项目目标任务进行总体预算评估,再按照“累进递减、总额控制”的原则确定财政经费资助额度。市财政经费资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定额资助,不进行预算评估。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组成。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立项计划拨付项目财政资金,可根据不同项目分别采取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两种方式进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的约定,确保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的财务制度,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单位财务制度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题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经费决算报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财务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并处置由财政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第九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 探索建立年度主题专项与科研项目绩效评估制度,选择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科研项目实施绩效评估,以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五条 主题专项实施完成后,根据主题专项实施方案约定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成效进行综合评估。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成效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主题专项经费安排和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十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实行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对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执行或者参与项目管理实施的科技研发不端与失信行为、科技成果管理实施情况以及未按规定实行科技报告等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况取消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奖励申报与参与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实行追踪问责制度。在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逐级考核问责制度。对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追踪问责制度。涉嫌违反科技信用管理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相应信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科委发〔 〕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