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撤回了,则该承诺不对要约人产生效力。但是撤回承诺的通知要在承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如果承诺已经到达相对人的,则不能被撤回。
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区别是什么?
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书面形式的要约,而且,撤回通知一般应采取比要约更迅速的通知方式。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二、承诺生效的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由于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因此只有接受要约的特定人即受要约人才有权作出承诺,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资格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同时,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如果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承诺,则只能视为对他人发出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
(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而到达也必须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承诺的期限通常都是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中规定的,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必须表明其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其同意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才构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从而使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意味着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换言之,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改。但是,如果承诺并未更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而只是对一些细节问题的修改,要约人也未表示反对,则承诺仍然有效。
(四)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受要约人必须将承诺的内容通知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应采取何种通知方式,应根据要约的要求确定。如果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那么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此情况下,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例如要约要求承诺应以发电报的方式作出,则不应采取邮寄的方式。如果要约没有特别规定承诺的方式,则不能将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特殊要件。
三、要约人的权利有哪些
要约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要约人可以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前撤回要约;
2、要约人可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撤销要约。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