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请抗诉的主体主要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一、刑事案件抗诉程序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二、抗诉的理由是什么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抗诉。这里的确有错误具体表现为: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