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刑事抗诉请求书,是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而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的书面文书。刑事抗诉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请求抗诉的起因、请求事项、理由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