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判刑后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
职工在被判刑服刑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保留,但不能办理提取或贷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离休、退休;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 出境定居;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
服刑不属于上述提取条件,因此在刑满释放后,职工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积金政策,再次使用或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提取条件:
1、职工退休:职工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4、职工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住房且离开本市的: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5、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按规定提取公积金;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按月或按季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7、职工租赁住房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综上所述,职工在被判刑服刑期间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在刑满释放后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积金政策再次使用或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