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有时间限制。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必须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不同意离婚且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在一审未提出,可在二审期间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离婚后当事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有时间限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可在二审期间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出轨一般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若其行为构成重婚的、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结语
离婚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有时间限制。作为无过错方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不同意离婚或未在一审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在二审期间提出。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